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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静主任律师,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毕业于黑龙江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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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禁毒宣传要做好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30

  我国会不定期对青少年宣传毒品预防教育等活动,呼吁青少年自觉远离毒品,宣传禁毒知识。下面由哈尔滨刑辩与经济律师网庄静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据中国新闻网消息 “我宣誓,坚决与毒品作斗争,珍爱生命,远离毒品,自觉抵御毒品的侵蚀……”6月1日,湖北省武汉市禁毒委在台北路学校举行禁毒宣传月启动仪式,台北路学校学生代表宣誓自觉远离毒品,该市禁毒办向全市中小学生首发《毒品预防教育读本》。

  当日上午,一场大雨给武汉送来了阵阵清凉,数百名学生、家长代表齐聚江岸区台北路学校。记者在台北路学校教学楼看到,每间教室后方的黑板上,都画上了学生们自己策划的禁毒主题黑板报。课堂上或老师讲解,或学生表演,或多媒体演示,学校师生通过各种不同的形式,举行禁毒主题班会,学习毒品知识,了解毒品危害。9时许,台北路学校学生代表向全市青少年学生发出倡议:认真学习禁毒知识,树立防毒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从我做起,抵制毒品,做到不吸食毒品,不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永远不因好奇尝试第一口毒品。她带领学生代表宣誓,自觉远离毒品。仪式结束后,由戒毒成功典型、青年戒毒学员、心理研究专家组成的禁毒宣讲报告团,向学生代表开展首场报告演讲,阐述合成毒品危害,传授抵御毒品的方法和应当注意的事项。

  仪式上,武汉市禁毒办还首次向学生代表赠送了《毒品预防教育读本》。《毒品预防教育读本》由国家禁毒委、公安部禁毒局联合编写,分小学版、初中版、高中版等三个版本,内容由形势篇、启示篇、常识篇、缘由篇、防范篇、法规篇等六个部分组成,根据不同阶段中小学生特点,采取彩色印刷、图文并茂的方式,全面宣传禁毒知识。

  据介绍,今年禁毒宣传月以“青春有约定 禁毒我先行”为主题,重点推进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6.27”工程。去年8月,国家禁毒办、中宣部、教育部等14个部门,联合制定《全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作规划(2016—2018)》,要求以10岁至25岁的青少年为重点、以学校为主要阵地,力争通过三年努力,构建完善的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作体系,增强青少年禁毒意识。

  今年禁毒宣传月期间,武汉市禁毒办安排了11项具体活动,包括上一堂毒品预防教育专题课、组织一次禁毒主题班会、参观一次禁毒教育基地;开展网上禁毒知识竞赛;组织成立“武汉市青年禁毒志愿服务队”等。期间,各区还将组建禁毒小分队,在交通要道、繁华地带、居民小区设置禁毒宣传点展开宣传。市、区禁毒委成员单位将根据各自行业特点,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能力。

  我国毒品犯罪种类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毒品犯罪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本文为您具体介绍。下面由深圳刑事辩护网为您详细介绍。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