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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拖欠14年工程款却无财产可执行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11

  工程转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为。转包与分包的根本区别在于:转包行为中,原承包人将其工程全部倒手转给他人,自己并不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在分包行为中,承包人只是将其承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几部分再分包给其他承包人,承包人仍然要就承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的履行向发包人负责。

  因拖欠工程款,岱岳区一村民将拖欠其欠款的村委会告上法庭,但村委会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村民多年上访,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成功化解了这起14年的执行信访积案。

  据岱岳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1995年7月,因岱岳区道朗镇邱家庄村委会拖欠工程款及未按期偿还借款,道朗镇黑水湾村的田某将邱家庄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村委会支付工程款及经济损失。经岱岳区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因村委会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田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种种客观原因法院又中止了该案执行。2006年,该案依照申请恢复执行时,道朗镇邱家庄村委会却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担保方泰山青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也无履行付款能力。为此,田某又多次到省市区人大、政法等机关上访,要求尽快执结该案。

  为解决这个多年上访的执行案件,针对被执行人村委会和担保方投资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以及田某年老体弱、生活较为困难的现状,今年11月,在岱岳区法院多次协调努力下,青春创业开发区管委会垫付了5万元执行款,区法院又从区涉法涉诉救助基金中争取了2万元救助金。田某也同意接受7万元后不再要求全额执行本金及其利息,表示一定息诉罢访。

  工程转包危害

  在实践中,转包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一些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压价转包给他人,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形成“层层转包、层层扒皮”的现象,最后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为减少,导致严重偷工减料;一些建设工程转包后落入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包工队中,留下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甚至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再者,承包人擅自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转包,破坏了合同关系应有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在建设工程合同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往往经过慎重选择,确定与其所信任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订立合同,承包人将其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擅自变更合同,违背了发包人的意志,损害发包人的利益,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工程转包监督

  为防止某些承包单位在拿到工程项目后以分包的名义倒手转包,损害发包人的利益,破坏建设市场秩序,合同法要求承包人承包工程全部施工任务的,该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即使经发包人同意,也不得将主体工程的施工再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将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任务分包给第三人的,该分包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