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近日,农业部正式对网络上流传的转基因食品的各种危害进行“辟谣”:农业部两位专家在回应郎咸平等人的质疑时,否认转基因食品会导致癌症和绝育的说法,并称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已有定论。
转基因食品安全性是一个全球性的争议话题。争议核心是一个至少在短期内没有明确答案的哲学问题:支持者认为迄今为止并没有确凿的科学证据证明转基因产品对人体健康或环保有明显危害,而反对者称人为改变自然基因的潜在影响在这几十年的实验中是显现不出来的;反映到政策上,前者要求政府对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一视同仁,后者则要求对其施加持续而严密的风险测试与监控。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以事实澄清谣言,避免大众无理由的过度恐惧是必须的,但与此同时,以科学的名义要求所有消费者无视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的区别也不太合适。转基因食品毕竟是一种大众不熟悉的新事物,消费者也拥有哪怕是基于不那么“科学”的担忧而衍生的知情权,何况一些消费者的考虑并非只是健康,还有伦理或宗教方面的需求。所以,相关法规要求转基因食品的生产和销售者充分披露信息,做出明显标识也是合理的。
国际上,美国的自愿标识和欧盟的强制标识是两种代表性做法,其所反映的是对转基因食品所持的宽松与谨慎的不同态度。不过,美国近年来的民意调查也普遍显示,多数消费者赞同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强制标记,在联邦和州的层面上都有立法建议,只是目前仍未成功上升为法律。欧盟之所以保持戒备心态要求强制标识,与其所遭受的“疯牛病”等历史教训有一定关系。
从立法上看,中国也可以说是建立强制标识制度。2001年国务院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2002年卫生部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都明确了标识的必要性,但因法规层级与执法能力有限,这些规定在现实中并未严格执行,一些厂家并不标注,做了标识的也存在隐蔽、不清晰的问题,而且没有确定商家违反标识规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以消费者知情权并未得到充分保障。未来,可考虑对转基因食品制定专门法律并规范其标识行为,更透明的信息也更有利于驱散大众的非理性恐惧。
当然标识制度也有其自身缺点,一是可能产生“名誉损害”效应让不了解立法背景者以为转基因食品有被证明的副作用,另外标识及其背后的检测和审核也有可能加大执法者与企业成本,推升食品的平均价格,从而对那些对转基因不敏感的消费者不利——后者是美国反对强制标识者的主要理由。要解决这些问题,一是要靠相关部门出于公益目的更多澄清谣言,尤其是虚假或误导性报道,二是要靠更长时间的实践来进一步确证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