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及在诉讼中,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供立案及支持诉讼的证据。应举证的证据如下:
一、主体资格
1、当事人为工商企业的,提交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非法人企业亦应提交《营业执照》的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
2、当事人为事业法人或
社团法人的,提交《法人代码证》或批准成立的行政机关的成立文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交营业执照的正本或副本及复印件,以及照主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外地驻京人员应提交暂住证,就业证及复印件。
5、当事人变更原注册登记内容的,提交其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变更登记材料。
6、当事人已被撤销或合并的,提交其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撤销或合并的证明。当事人撤销后或成立清算组织的,由具有资格的成立单位出具成立文件,清算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7、当事人争议纠纷发生在法人撤销或变更、合并之前的,提交争议发生时的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
二、实体部分:
当事人应提交与争议案件有关的一切证据材料。
1、有书面合同的提交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没有书面合同的提交能够证明口头合同成立的证明材料(如来往信函,往来票据凭证,会谈纪要,录音录像材料等)。
2、双方履行合同中的封样、样品、图片等。
3、与争议案件相关的国标、企标、行标等。
4、经过审计,检验、勘查、鉴定的书面报告及结论意见。
5、提供合同或协议的履行情况的材料。
6、提供违约金、赔偿金承担方式的法律依据及原始材料。
7、法庭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