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86-4656-9211

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庄静

了解律师

律师简介

ABOUT

庄静主任律师,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毕业于黑龙江大学...
点击这里

业务领域

serviceS

专业提供刑事辩护、经济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等法律服务。咨询热线:186-4656-92...
点击这里

在线咨询

CONSULTING

律师看到你的咨询信息后会立即回复,或者请您稍后再拨打律师电话。
点击这里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提供详细的律所地址和地理位置信息,或可先拨打咨询热线进行预约。
点击这里

交通事故重新鉴定的内容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3-05

  在交通事故案件当中,交通事故重新鉴定的注意事项相关问题有哪些呢?我国法律有哪些规定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有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所以,为避免案件被重新鉴定,应尽可能选择信誉度高的司法鉴定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