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86-4656-9211

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庄静

了解律师

律师简介

ABOUT

庄静主任律师,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毕业于黑龙江大学...
点击这里

业务领域

serviceS

专业提供刑事辩护、经济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等法律服务。咨询热线:186-4656-92...
点击这里

在线咨询

CONSULTING

律师看到你的咨询信息后会立即回复,或者请您稍后再拨打律师电话。
点击这里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提供详细的律所地址和地理位置信息,或可先拨打咨询热线进行预约。
点击这里

交通事故保险赔偿原则是什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07

  在我国,保险赔偿原则,也就是损失补偿原则,即有损失才有补偿,补偿以损失为前提,但是损失补偿也设定了最高额限制。保险赔偿原则包括近因原则和重复保险赔偿分摊。我国法律有哪些规定呢?下面由哈尔滨刑辩与经济律师网为您详细介绍有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保险赔偿的一般的准则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赔偿原则首先要求保险人对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损失的赔偿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守约。

  1、有损失才有补偿,补偿以损失为前提。而且,该损失必须是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2、损失补偿有最高额限制。

  (1)保险赔偿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

  (2)保险赔偿以不超过保险利益为限。

  (3)保险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二、近因原则

  1、单一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如该原因属保险事故,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

  2、多种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可区分以下四种情形:

  ①如果多种原因均为承保危险,则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反之,如果多种原因均非承保危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如果其中持续起决定作用或处于支配地位的原因属承保危险,则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不陪。

  ③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即前因与后因并不连续,后因与前因不相关联,后因不是前因的必然、直接结果,而是新的相对独立的原因。

  ④多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对独立,无法确认近因,对此,如果可以依其原因对损失加以划分,则保险人对承保危险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失无法划分,多数学者认为保险人可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重复保险赔偿分摊

  1、保险金额比例分摊。

  2、赔偿责任限额分摊。

  3、出单顺序责任分摊。

  4、连带责任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