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186-4656-9211

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庄静

了解律师

律师简介

ABOUT

庄静主任律师,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毕业于黑龙江大学...
点击这里

业务领域

serviceS

专业提供刑事辩护、经济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等法律服务。咨询热线:186-4656-92...
点击这里

在线咨询

CONSULTING

律师看到你的咨询信息后会立即回复,或者请您稍后再拨打律师电话。
点击这里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提供详细的律所地址和地理位置信息,或可先拨打咨询热线进行预约。
点击这里

涉外经济合同签订应有哪些主要条款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18

  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客体或者产生、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中任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①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藉、主营业所或者住所;②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③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的种类、范围;④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⑤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⑥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⑦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⑧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⑨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⑩合同使用的文学及其效力。

  我国公民个人,在目前条件下除了可以成为国际客运合同的当事人外,一般只能作为非对外贸易性的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如作为涉外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等。涉外合同中方主体这种特殊性,也使它与国内合同有所区别,因为在国内合同中,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成为所有类合同的当事人;而在涉外合同中,并不是我国所有民事主体,特别是非经济组织的组织和公民个人目前多数情况下不能成为涉外合同的主体,即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应当指出的是,就涉外货物买卖合同而言,也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该合同的主体资格,只有享有对外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或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授予订约资格(订立某类涉外合同的资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才可以成为涉外合同主体。没有对外经济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地)从事对外贸易活动,其订立的涉外合同为无效合同。对外贸易经营权是国家赋予的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权利,包括对外贸易经营权、对外技术引进权,办理涉外信贷、保险等涉外金融业务经营权等。不具有对外经济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可以委托有对外经济经营权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对外签订涉外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说我国任何公民个人都不享有涉外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个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成为涉外合同的当事人。例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个人可以在涉外技术引进和边境小额贸易中成为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涉外合同的种类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在涉外合同分类问题上,《合同法》分则规定的十五种基本类型的有名合同同样适用于涉外合同的划分。除了《合同法》分则规定的有名合同外,涉外合同还有其他种类的合同。